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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月5日,洪某与伍某经过受让,分别持有了甲公司51%、49%的股权,两人形成股东会决议由洪某担任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,伍某担任监事。2020年,伍某欲将其所有的49%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李某。洪某便于2020年9月11日、9月27日多次向伍某发送回函,要求伍某返还公司的公章、营业执照正副本、不动产权证书、网银u盾、单位结算卡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。伍某认为洪某的经营损害了公司利益拒不返还。8月1日,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甲公司诉至如皋法院,要求伍某返还上述公司财物。
南通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,洪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。公司公章属公司财产,洪某作为法定代表人,有权代表甲公司就公司公章返还提起诉讼。伍某主张其持有公司公章系基于与洪某的口头协议,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关证据,应立即返还甲公司的公章;对于其他的财物,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伍某持有,故该诉请难以支持。伍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,判决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公司公章系公司的专属财产。司法实践中,股东经公司授权使用公司公章的情况经常出现,但是在办理完毕相应事宜之后或者公司要求其返还公司公章时,其应及时将公章返还给公司。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,在不与公司章程、授权冲突的前提下,有权行使对内管理公司运营、对外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等行为,亦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公司的财物。股东若认为法定代表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之事实,可另循法律途径进行救济,不应当以拒不返还公司公章的行为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。最终本院作出要求伍某返还公司公章的判决,旨在保障公司的经营活动,防止因股东之间的纠纷导致公司僵局,损害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、职工的利益。
(《零距离》/胡艳 通讯员/通法轩 编辑/玉洁)